在取名的時候往往不會考慮到多個方面,導致名字讀音上有缺陷,存在歧義,寓意不吉。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成人改名字最佳理由,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成人改名字最佳理由
一、姓名諧音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姓名的諧音粗俗不雅不吉,導致遭人譏諷嘲笑,比如吳信(無信)、盧暉(爐灰)、朱布儒(豬不如)、段家才(斷家財)、孫志浩(孫子好)、杜琦燕(肚臍眼)、魏生津(衛生巾)、秦壽生(禽獸生)、賴月京(來月經)等等。姓名諧音違背公序良俗,這是改名的好理由之一。
二、姓名與祖輩中人重名
當今不少父母在給孩子取名的時候都不按族譜來起名,所以就難免會出現與祖輩中的人重名的現象。若是名字與祖輩重名,那么是對祖輩的不敬,這種情況也是予以改名的。
三、姓名存在生僻字
如果姓名中存在生僻字,給工作以及生活中帶來很多麻煩的,那么這個理由也是可以予以改名的。有的人名字中的生僻字甚至在公安部門的字庫中都不存在,在戶口登記的時候都打不出來,只能是拼音代替,所以是可以改名的。
四、身份證與戶口本名字不同
身份證與戶口本的名字不同,那么會給人的生活與工作帶來很多的麻煩,因此這也是成人改名的好理由。
五、夫妻離婚后需要改名
很多夫妻離婚之后,孩子跟隨母親,所以就會給孩子改姓名跟母親姓或是跟繼父姓等,這樣情況只要經過孩子生父允許,那么也是可以予以改名的。
六、存在特殊情況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改名,例如被人收養、過繼、入贅等而需要改名的,只要證明材料充足,那么戶籍管理部門也會批準變更。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3、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4、成人改名需要的資料有:戶口簿,身份證,2張一寸照片,新戶口簿工本費。
5、《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1、申報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件);
(4)父母親的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父母親的離婚證(父母離婚的出具。父母離婚后子女變更姓名需父母雙方到場簽字同意;如果雙方不能同時到場由公證機關出具父母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公證書) (原件和復印件);
(6)父(母)死亡證明(父[母]死亡的出具);
(7)收養證或解除收養證明(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更名的出具);
(8)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